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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祺祺前往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递交材料。法官资料图
回京的为母高铁上,再读《母亲涉黑,辩护南阳一法官申请为母辩护》一文,案刑案亟我决定还是事分围绕频频进入公众视野的刑事分案问题写点什么。此前,待优有媒体曾邀我就此问题专门撰文,也评但当时我基于此话题并非新问题而婉拒了。法官
诸如该文中提到的为母冀某梅等三十余人涉嫌组织、领导、辩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一案,案刑案亟法院大都会依托司法解释赋予的事分自由裁量权,以“被告人人数众多、待优案情复杂”为由,也评采用分案审理的方式,以便降低庭审难度和提高司法效率。甚至可以说,类似情形在法院分案审理已成为常态,并案审理反成了例外。
包括法院在内的办案机关采取的刑事分案之所以时常引发争议,尤其容易遭致辩护律师的质疑,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刑事分案并非仅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关乎被追诉方的权利保障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问题;二是诸多案件中的刑事分案都揭示了,办案机关基本上仅从办案方便角度来考虑问题,尤其是扮演着承前启后角色的检察机关还常将分案作为保障刑事追诉成功的公诉策略,而未能对被追诉方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对质权)给予应有的关照;三是刑事分案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制,在实践中或已成为办案机关单方掌控的“自留地”,决策作出前并不听取被追诉方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完全排除了被追诉方的参与和选择。
其后果自然是,难以保障办案机关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更公正、合理的决